一、取消第十四条、十五条最后一句“并将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予以采纳。
二、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环节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产品一栏,保健食品有口服液剂型,该剂型的风险等级应高于其他剂型。予以采纳。
三、动静态量化风险分值之和为25~40(含)分的,为A级风险;”依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计算,我司规定得分为34分(分别为:7+5+10+5+6+1),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87个项目中,只要扣分到7分,就会划归B级,因此,静态分值对保健酒企业来说太苛刻。不予采纳。理由:原国家总局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文第八条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本规范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最低定为25分,最高40分是合理的,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