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促进
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相关监管
创新制度意见的通知
琼药监办〔2019〕1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确保药品在储存、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同时推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促进我省现代化物流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药品流通企业在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局拟将出台以下几项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的监管创新制度。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省内设立或全资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只销售本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可共享生产企业药品仓库;若销售有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需自设药品仓库或者加入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
二、同一投资主体在省内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药品批发企业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委托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并共享药品批发企业药品仓库。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委托省内一家药品仓库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捡、上架、出库现代化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
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6月2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反馈至我局药品流通处。
联系人:药品流通处 刘振岭、朱颖
电 话:66833836、66832550
传 真:66832523
邮 箱:2088942515@qq.com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