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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92-9/2020-00117 分  类:部门文件;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2日 文 号:琼药监综法〔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2日 时效性:

综法20204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62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72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处法规组负责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答辩;

(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因对省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或经上级复议后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三)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答辩

第四条 以省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答辩工作由综合处法规组组织办理。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相关材料,经局领导批示后,由综合处法规组组织相关处室做好复议答辩工作。

第五条 省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处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综合处法规组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阐明办理情况、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综合处法规组负责对《行政复议答辩书》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审核。《行政复议答辩书》经局领导批示后,相关处室按时提交上级复议机关。

上级复议机关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行为的处室承办人应按时参加,必要时综合处法规组可协调法律顾问配合。

第三章 行政诉讼应诉

第六条  因对省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或经上级复议后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由综合处法规组负责组织办理。

省局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处室负责起草答辩材料(阐明办理情况、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综合处法规组审核把关,并协调法律顾问配合承办处室应诉。答辩材料经局领导批示后,承办处室按时提交法院。

第七条  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经局领导批示后,由综合处法规组组织相关处室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八条  综合处法规组组织承办处室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根据案情需要,经局长同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确定代理权限,代理人中至少有1人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

(二)搜集整理有关材料。包括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

(三)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

(四)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研究应诉策略,起草答辩状和代理词。

(五)对应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汇报。重点汇报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复查情况、应诉策略、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  

第九条  答辩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须在起诉状副本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交法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第十条  省局上诉、出庭应诉等其他诉讼活动按照行政诉讼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0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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