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海南省美容美发单位经营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海南省美容美发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采购化妆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及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进货时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帐。
二、禁止采购和经营以下产品:
1、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3、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4、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未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6、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须有中文标签等);
7、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证、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8、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
四、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化妆品质量问题,记录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对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须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热线:1233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