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公告》中《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为统一管理,现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及许可证尚未到期的企业,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与新发证一致,新证有效期为五年。许可机关按照《公告》中《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公告执行。
四、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继续生产。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期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照《公告》中《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尽早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pdf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