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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9 08:26

一、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规定,从201711日起,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予以作废(名单见附件1)。

二、201711日前尚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如需继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在20161231日前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三、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20177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识。原有包装可以使用到20176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原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名单     

      2.20161230日前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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