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予以作废(名单见附件1)。
二、2017年1月1日前尚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如需继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三、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识。原有包装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原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名单
2.2016年12月30日前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