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打造海南自贸港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局令[2019]21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药品广告备案”、“药品广告备案(承诺审批制)”等2项权力事项,不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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