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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药品违法行为,重罚!

来源:发布时间:2020-05-19 15:45

注意!这些药品违法行为,重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下面是两个涉及假药的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公安机关破获“8·02”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910月,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分两批集中收网,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全链条查明肉毒素假药研发、生产、分销、零售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端掉假药生产、包装、储存窝点9处,查获肉毒素等美容针剂类假药5.2万余支、假药生产线3条以及发酵罐、冻干机等设备20余台,案值1亿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招募团队专门从事肉毒素生产技术研发,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建立生产车间和设备,大批量生产肉毒素冻干粉针剂,封装后将裸瓶销售给洪某等人贴标包装成多个品牌产品,利用互联网分销至全国。经鉴定,涉案的多批次肉毒素药品不含国家标准成分或成分不达标。该案的侦破,有力整治了美容药剂市场违法问题,消除了重大药品安全隐患。

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5·25”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912月,公安部指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捣毁假药生产、仓储、销售窝点12个,现场查获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类假药成品1万余盒、半成品1万余板(瓶)、散装药粒290余万粒,大量包材、辅料以及各类制假设备34台,涉案金额3.2亿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非法设立造假窝点生产假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假药销往全国。该案涉案假药以淀粉、苦味剂等为原料制成,没有任何有效成分,患者使用后将严重耽误治疗。该案的侦破,成功打掉了一个涉及多省市,覆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假药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全链条,消除了重大药品安全隐患。


注意:制售假药,重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用药安全迎来史上最严的监管和处罚,针对制售假劣药品,新《药品管理法》均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针对假药流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新版《药品管理法》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对生产、销售假药者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3、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将原来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重至“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药品使用单位 在新《药品管理法》下,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亦需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同等的行政处罚,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原《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依照生产、销售劣药进行处罚,修改为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该情形下的行政责任。

 5、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主体 对于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的,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了加重,罚款由原来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改为了一倍至五倍,情节严重的则为五倍至十五倍,下限为五万元。

 6、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义务,则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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