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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管理办法》征集意见汇总情况

时间:2018-10-19 来源:
   截止至5月30日,《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3条,1条部分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文中“企业停产超过三个月的“;建议修订为”企业停产超过六个月“;按药厂停产管理要求为六个月,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的停产管理可参考。不予以采纳。理由为我省现有《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管理办法(试行)》已规定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生产企业强化监管,而且因我省多数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多为季节性开展生产,停产复产随意性大,3个月停复产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故不予采纳意见。

二、增加“(三)第三方认证机构检查,是指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自查的情况,可以是全面完整自查,也可以是专项自查,可替代企业的自查。全面完整自查,报告可供企业作为年度自查报告提交至监管部门。” 不予采纳。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繁多,资质参差不齐,无法统一尺度。且该项办法主要目的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企业找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自查是企业的权力,但报告仍应该由企业出具。

三、“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建议时间改为下年度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各类数据在1月份统计更加准确。部分采纳。理由:考虑到企业运行周期,同时为方便企业安排自查时间,保证自查真实有效开展,同时便于整理复查企业自查情况。部分采纳意见。现调整为“企业应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在自查后一个月内提交自查报告(含企业整改报告),提交时间不晚于当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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