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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滚动年报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sscjgj001/2019-0002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8日 文 号:琼市监规〔2019〕1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8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省局制定了《商事主体滚动年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事主体滚动年报规定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对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商事主体自主年报,降低年报成本,探索建立区分商事主体不同成立日期、分时段滚动进行年报公示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滚动年报制度,现规定如下:

第一条【自主选择年报时间】商事主体自成立日期至周年日期间任意选择一日作为申报日,自申报日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未选择申报日的,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自行确定申报日的,须满5年后方可申请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关管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仍为每年的11日至630日。

第二条【休眠期间免于报送年报】商事主体暂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申报休眠,并向社会公示,休眠期间免于报送年度报告;决定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申报恢复经营状态,正常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应当如实公示休眠信息。

第三条【自主更正年报信息】商事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信息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公示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四条【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信息库】以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为基础,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信息库。商事登记联络员可通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方式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第五条【健全完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年报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并逐步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减化商事主体年报填报事项。

本规定自2019101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原有规定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相关稿件:

海南省滚动年报操作指南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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