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在案件查证属实结案后,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在依据生效复议决定或者裁判文书执行完毕结案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可以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实施期限为实施奖励的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举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琼ICP备1900326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