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相关共性问题(三)

发布日期:2023-01-17 17:14 来源: 分享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更好地帮助我省上市许可持有人顺利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工作,推动本省药品监管服务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双提升,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结合目前对变更分类及变更研究的认知,整理发布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相关共性问题(三),供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


问题1:某化学制剂拟延长有效期至20个月,提交了20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但稳定性研究方案中未设置20个月的考察点,是否可将有效期延长至20个月?

答:稳定性研究考察时间点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设计,并严格执行稳定性考察方案,不应随意改变取样时间点。

问题2:某中药制剂拟延长有效期,该品种质量标准质控项目较少,如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等,应如何进行研究?

答:有关物质检查是药品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的关键内容之一,申请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药典等,经充分研究验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药品标准可较全面地反映药品质量,同时在稳定性研究期间增加新增检验项目的考察,以支持变更。

问题3:某制剂上市较早,现对生产工艺变更进行备案,其质量标准规定未知单杂限度为1.0%,变更后产生了一个新增杂质,限度为0.3%,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对比是否可认为一致?

答:该新增杂质超过ICH Q3B等相关指导原则规定的鉴定限度,杂质谱发生了变化,变更前后产品质量不一致,应按重大变更申报。

问题4:某中药口服固体制剂拟变更滤液浓缩相对密度、变更干燥方式,应按哪类变更进行研究申报?

答: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经研究验证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可按中等变更进行备案。但指导原则同时明确“变更分类是基于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对于具体的变更,应结合药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如: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内容涉及上述毒性药味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申报。

问题5:某化药咀嚼片拟将蔗糖变更为阿斯巴甜,变更前后占比均为30%,是否可按矫味剂变更向省局备案?

答:蔗糖用量较大,可能是制剂中的主要辅料,不仅是矫味剂,还是填充剂,其变更不应按照一般矫味剂进行管理。处方中删除了蔗糖,属于辅料种类的变更,同时处方总重量变化超过10%,属重大变更。

问题6: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质量标准变更,相关制剂持有人是否需要提出上市后变更申请?

答: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在其变更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的,原料药登记人在实施前应及时将变更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应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问题7:某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含有化学原料药,现拟变更该化学原料药供应商,是否需向省局备案?

答:若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向省局备案。若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问题8.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我省已制定有关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备案申请,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综上,备案公示仅完成备案流程一步,可能存在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备案的情况。因此,持有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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