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四期)   ——化妆品安全评估专题

发布日期:2025-05-06 09:06 来源: 分享到:



问题1:在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完整版安全评估时,哪些情况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

答:化妆品防腐效能评价旨在通过科学方法验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确保产品在生产、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微生物污染风险可控。以下情况可豁免防腐效能评价,但需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1.防腐体系与配方相关情况: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例如多色号彩妆,像口红、眉笔、眼线笔、眼影盘、腮红等,它们往往具备相同的防腐体系且配方近似。

2.产品自身特性相关情况:根据产品具体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如指甲油类、精油、身体油等)、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如香水)、高/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如眼贴、面膜等各种袋装的膜贴类产品;次抛精华/安瓶;气雾剂等)

法规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问题2《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有哪些?

答:原则一: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原则二: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法规依据: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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