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期) ——化妆品安全评估专题

发布日期:2025-04-22 17:20 来源: 分享到:

问题1: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采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证据类型时与简化版安全评估中证据类型3有什么不同点?

    答: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采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证据类型时与简化版安全评估中证据类型3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对比维度

完整版安全评估

(原料3年使用历史)

简化版安全评估

(本企业原料历史使用量)

证据来源

范围

允许使用非本企业的3年(含3年)以上使用历史的原料数据,但需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企业出具的授权书

仅限使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

同一原料

判定标准

要求原料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相同,并提供同一原料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工艺、原料质量规格文件等)

未明确要求

销售数据

要求

要求提供产品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化妆品备案人应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反应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

未明确要求

法规依据:《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普通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问题2:化妆品安全评估中风险物质识别和评估经常出现的问题有那些?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未识别出风险物质,如卡波姆等原料未识别出风险物质苯;

2.未对识别出的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如仙人掌提取物识别出可能含有风险物质农药残留,但未提供农药残留报告等证明性文件;

3.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如提供的矿脂质量规格证明,仅说明清楚其全部的精炼过程,但未说明所获得的物质是否为致癌物;

4.未识别出风险物质可能存在超标的风险,如产品中卡波姆添加量0.07%,卡波姆的质量规格文件显示风险物质苯的限量要求为<0.5%,按最大限量计算,苯的含量为3.5 mg/kg,存在产品中苯含量超出2 mg/kg的风险。

法规依据:《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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