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采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证据类型时与简化版安全评估中证据类型3有什么不同点?
答: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采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证据类型时与简化版安全评估中证据类型3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对比维度 | 完整版安全评估 (原料3年使用历史) | 简化版安全评估 (本企业原料历史使用量) |
证据来源 范围 | 允许使用非本企业的3年(含3年)以上使用历史的原料数据,但需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企业出具的授权书 | 仅限使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 |
同一原料 判定标准 | 要求原料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相同,并提供同一原料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工艺、原料质量规格文件等) | 未明确要求 |
销售数据 要求 | 要求提供产品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化妆品备案人应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反应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 | 未明确要求 |
法规依据:《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普通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问题2:化妆品安全评估中风险物质识别和评估经常出现的问题有那些?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未识别出风险物质,如卡波姆等原料未识别出风险物质苯;
2.未对识别出的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如仙人掌提取物识别出可能含有风险物质农药残留,但未提供农药残留报告等证明性文件;
3.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如提供的矿脂质量规格证明,仅说明清楚其全部的精炼过程,但未说明所获得的物质是否为致癌物;
4.未识别出风险物质可能存在超标的风险,如产品中卡波姆添加量0.07%,卡波姆的质量规格文件显示风险物质苯的限量要求为<0.5%,按最大限量计算,苯的含量为3.5 mg/kg,存在产品中苯含量超出2 mg/kg的风险。
法规依据:《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