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问药答|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篇(七) ——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及研究验证

发布日期:2025-05-27 09:05 来源: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助力我省上市许可持有人顺利推进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依据现行政策法规指导原则,结合当前对变更分类及变更研究的认知,汇总解答药品上市后变更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参考。

本期重点汇总解答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及研究验证共性问题:

问题一:境内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备案申报资料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 第15号)要求的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批文件,以便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当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对应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相关附件。

2.证明性文件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如涉及抽样检验,需提交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覆盖质量标准全项,如不全检,需说明理由。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题二:某些化学药品的中等变更研究验证工作中要求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仅对样品检验的批次划定了范围持有人需综合考虑产品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批次。若属于高风险产品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应相应增加检验批次,提供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问题三:化学药品中等变更的稳定性研究,需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资料?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情形的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部分变更情形要求提供1批样品的研究资料;变更原料药供应商等情形提供3批样品的研究资料;对于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形(本指导原则中未另作规定的制剂、中间体的生产场地和初级包装场地的变更则需提供1-3批样品的研究资料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具体批次,但不低于指导原要求。此外,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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