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海南省制药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制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现再次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集思广议,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于11月22日前将意见材料反馈至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玉雪
联系电话:66832588
电子邮箱:0898hyxh@163.com
附件:
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暂行)
海南省制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