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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6-07-01 15:29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

规范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压实零售药店药学服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规范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全流程管理,筑牢基层用药安全防线,提升药品零售监管质效,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联合省医保局组织起草了《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 2),于 2026 年 7 月 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邮件主题请注明“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

    联 系 人 : 林声杰 ; 联 系 电 话 : 0898-66832554 。 邮 箱 :yj_ypltc@hainan.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1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

远程审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压实零售药店药学服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规范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全流程管理,筑牢基层用药安全防线,提升药品零售监管质效,现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程审方服务工作范围

海南省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自建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以下简称“审方”),可根据连锁门店需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

二、开展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的条件和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允许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作为其连锁门店执业药临时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

(一)相关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旗下的直营店、加盟门店均可纳入远程审方。

2.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连锁门店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符合“七统一”的管理要求。

(二)程序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应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远程审方服务准备工作综述,包括企业经营规模、门店情况、审方室设置情况、执业药业配备情况、审方系统主要功能、远程审方流程简介等;

2.企业审方室配备的执业药师花名册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3.企业加入远程审方的门店名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数量、药师数量、开办日期、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等内容);

4.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远程审方、“七统一”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相关工作流程图,确保远程审方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5.已执行的《加盟协议》复印件;

6.提供包括承诺材料真实性、如存在违规行为自愿取消远程审方资格等内容《保证声明》。

(三)人员配备

1.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门店数量50家以内的,审方室至少配备2名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门店数量超过50家的,每增加50门店,审方室应当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50家的按50家计算;门店数量超200家的,每增加100家门店,审方室应当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100家的按100家计算。有经营中药饮片的,配备中药类执业药师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

2.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3.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连锁门店不能以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来完全替代门店相关工作门店不得降低或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要求。门店执业药师实际在岗履职,年度在岗时间不少于年度工作日的90%,并接受门店考勤管理

(四)审方室建设标准

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审方室应当有与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服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工作场所应配备与执业药师数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专用服务器,能够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和处方图片等设备设施,支持系统正常运行;配备不间断电源,服务器配备硬件防火墙等,确保数据安全。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建立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包含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保存、处方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并能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

3.审方室应配置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系统,用于执业药师考勤和确认放行处方工作开展等。审方室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以实现对远程审方室实时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4.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应通过唯一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并能保障上传的处方图像清晰可辨认,远程审方服务仅能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远程审方室开展。

5.远程审方的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扫描件或照片等各类记录和数据,应随计算机系统数据按日备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应至少保存5年。纸质处方应按规定由门店各自保存5年以上备查。

三、开展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管理要求

(一)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该处方药销售。

(二)连锁门店销售处方药时,在远程审方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应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和药品信息(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处方来源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以及需要实名制管理的药品,记录内容还应增加顾客身份证号。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远程审方系统中搭载智能处方辅助审查功能,系统内置用药风险判别逻辑,对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疗程时限等不合理处方实现自动识别、弹窗预警,同步向门店推送风险警示信息;系统可配套处方临时销售锁定功能,作为执业药师人工处方审核的前置辅助管控手段。

(四)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营业员将药品纸质处方扫描或拍照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或将电子处方直接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由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确认并签署电子签名后将处方图片发回门店,经门店营业员复核无误后方可销售;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未通过的处方,门店营业员要拒绝调配和收银,并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如遇到远程审方系统临时瘫痪或断电等,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企业应及时解决和处理,无驻店执业药师的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建立远程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处方审核、保存管理制度;

2.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3.在线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4.处方审核权限设置规定;

5.远程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操作规程;

6.远程审方系统的管理制度。

(八)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主动配合,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持续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相关活动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强化协同联动,落实监管职责

)压实主体责任,规范服务行为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常态化排查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远程审方及执业药师履职情况,规范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严肃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违规审方、履职流于形式以及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对远程审方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

(二)健全监管机制,深化部门协同

各级药监、医保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将远程审方规范运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医保药品合规销售使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重点。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结果互认、联合惩戒工作流程,畅通双向监管渠道,凝聚共管共治监管合力,筑牢药品经营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双重防线。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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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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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

修改理由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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