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局于2021年出台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我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出台,有效推动和规范了各级药监部门积极落实新制修订的“两品一械”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动态调整。近年《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出台。有必要对我省“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两品一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3部分,共梳理法律法规规章30部,修(制)订裁量基准137项。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了裁量基准的范围。2021年主要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主要法律法规制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此次修订,对“两品一械”全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其中药品领域(含疫苗)梳理法律法规规章18部,修(制)订裁量基准71项;医疗器械领域梳理法规规章9部,修(制)订裁量基准45项;化妆品领域梳理法规规章3部,修(制)订裁量基准21项。
二是调整了裁量阶次。根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将裁量阶次由原来的“从轻”“一般(较轻)”“一般”“一般(较重)”“从重”五个阶次调整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
三是细化了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或者处罚到人等规定了一定行政处罚幅度的,也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同时按照《规则》第三十九条对裁量基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适用问题。此次修订主要按照国家药监局《规则》进行,且《规则》内容与我局2021年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大部分内容重合,我局2021年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同时废止。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国家药监局《规则》及本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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