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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92-9/2019-03115 分  类:综合工作/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时效性:

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

《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经省局2019年第8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施行。

 

 

                          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局党组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三重一大”议事目录。

第六条  局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实际工作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省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省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由综合处人事组负责,有关处室(单位)协助。

(二)会前沟通。议题应当会前征求局党组成员意见或进行会前酝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三)会议讨论。会议按议程逐项进行,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分管局领导可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之后其他党组成员逐一发表意见。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

(四)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人事议题应当以书面无记名的形式表决,并当场唱票。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会议记录和纪要。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批,发局党组成员,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材料、党组印章(含电子公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每年汇总一次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备查。

(六)会后督办。局党组会议决议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综合处人事组负责督办,确保局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若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时,可由党组书记或被授权的分管领导进行临机处置,事后应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并通报其他党组成员。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局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局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重一大”议事目录

 

 

 

 

附件

 

“三重一大”议事目录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及部署,传达贯彻重要会议精神、文件,并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局系统建设和事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等;研究决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三)研究部署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局系统内重大工作安排、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履职责任事故的处理;

(五)研究局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七)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研究省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

(二)研究决定局系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干部任免、调配、交流轮岗、挂职、境外学习、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

(三)研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四)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

(五)局系统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推荐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表彰、奖励单位及人选;

(七)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

(八)上报省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人事任免建议。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基建项目

(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

1. 大项物资和设备采购;

2. 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

3. 委托检验检测购买服务。

(三)新闻媒体和劳务等购买服务

(四)其他需要上党组会研究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次性开支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财务支出;

(二)重大财政预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财政资金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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