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报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92-9/2023-00012 分 类:部门文件;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7日 文 号:琼药监化〔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7日 时效性: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将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截止2022年12月31日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详见附件1、2)。
二、报送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三、报送内容:备案产品生产、进口情况,产品监督检查、抽检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四、报送方式: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年报栏目报送普通化妆品年报信息。未取得新平台用户账户权限的原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备案企业,应当取得新平台备案人用户账户权限后,通过新平台报送年报信息。
五、有关说明
(一)备案人未按时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或者年报不完整规范的,监管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且未申请注销备案的,将依法取消产品备案;报告内容不真实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备案产品不再生产的,备案人应当主动注销备案。注销备案的,已上市或已进口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因企业不满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备案人条件,无法取得新平台注册用户账户权限的,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海南省药监局提交注销产品备案申请书,由海南省药监局代为注销产品备案。
(四)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备案的,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否则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查处。
附件:1.需报送年报的国产备案产品目录
2. 需报送年报道进口备案产品目录
3. 注销备案产品申请书(模板)
4. 相关的法律条文
5. 化妆品备案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化妆品备案人
账户注册指南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1需报送年报的国产备案产品目录.zip
附件2需报送年报的进口备案产品目录.zip
附件3注销备案申请书.doc
附件4相关法规条文.doc
附件5化妆品备案人的基本条件及化妆品备案人账户注册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