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管理工作,经国家药监局同意,现就调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期限延长至2029年1月31日,与《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试点期限保持一致。
二、仅参加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且企业自行赋码或委托第三方赋码的,赋码系统功能、电子标签二维码需符合《通知》相关要求,同时向海南省药监局报送试点产品信息。
三、海南离岛免税店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做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监管,重点核查电子标签二维码识读有效性、标签信息完整准确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法规及试点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置;重大风险情况及时向海南省药监局报告。
四、参与试点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离岛免税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及电子标签试点相关要求,保证电子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识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