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
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2026年2号)
为优化药品监管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本级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海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委托事项
(一)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实施日常检查;
(二)协助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投诉举报事项;
(三)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委托机关查处;
(四)协助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
主办: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
联系电话:65203065(业务咨询)、66832515(传真)、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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