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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8-09-14 12:18
 

海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公告

2018年第1期)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8>17)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本省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白沙第二超市销售的,标示为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批号2016/09/02)不合格。对此,监督抽样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现将查处情况予以公布(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910

 

 

 

 

附件:

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表

销售单位(个人)信息

名称(姓名)

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白沙第二超市

地址(住址)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中路嘉源大饭店一楼铺面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30583945603N

负责人

刘俊滨

不合格产品信息

名称

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

批号

2016/09/02

规格

30g/

购进数量/销售数量

10/8

生产企业名称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荆溪镇荆溪村(溪头工业区168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2012)卫妆准字10-XK-025

产品备案编号

G妆网备字2015000600

检验不合格项目及检验结果

甲硝唑8024μg/g(规定不得检出)

检验单位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处罚情况

监督抽样及其执法单位名称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且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尚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

1.没收尚未销售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2盒;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

3.并处违法所得3倍计18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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