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公告
(2018年第1期)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8>1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本省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白沙第二超市销售的,标示为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批号2016/09/02)不合格。对此,监督抽样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现将查处情况予以公布(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表
销售单位(个人)信息 |
名称(姓名) |
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白沙第二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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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中路嘉源大饭店一楼铺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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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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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0583945603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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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刘俊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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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信息 |
名称 |
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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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 |
2016/09/02 |
规格 |
30g/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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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数量/销售数量 |
10盒/8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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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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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荆溪镇荆溪村(溪头工业区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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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2012)卫妆准字10-XK-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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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编号 |
闽G妆网备字20150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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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及检验结果 |
甲硝唑8024μg/g(规定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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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单位 |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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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
监督抽样及其执法单位名称 |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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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且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尚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使用该批次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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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尚未销售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2盒;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 3.并处违法所得3倍计18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