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相关工作提示的函
琼药监药通函〔2026〕4号
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琼药监药通〔2021〕6号)都明确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或者配备经过药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远程审方作为一种远程药学服务手段,可在所属零售门店按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使用。
请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做到执业药师应配尽配,保证零售门店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要求,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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