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 号),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药监局对2024年12月30日制订的《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4〕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裁量基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4〕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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