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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92-9/2022-00232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07日 文 号:琼食药监安〔2007〕51号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7日 时效性: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通知

琼食药监安〔2007〕51号



各直属局、药品批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凡经营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许可申请批件》。(评分标准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

三、申报程序请登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hifda.gov.cn)→便民服务→药品安全监管处查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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