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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五)

来源:发布时间:2023-07-28 15:38

为规范“两品一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两品一械”质量安全,促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省药品查验中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本期梳理了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技术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敬请“两品一械”企业关注收藏!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备案申请表和命名依据模块常见问题如下:

1、分类编码未正确填报。如:(1)备案申请表填报的功效宣称与标签宣称的功效不一致(如标签宣称“抚平细纹”,备案申请表功效宣称未填报“抗皱”;标签宣称“增强肌肤弹性”,备案申请表功效宣称未填报“紧致”)。(2)备案申请表填报的产品剂型与名称中属性名或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产品性状不相符(如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为“油”,产品剂型填报为“膏霜乳”;产品剂型填报“液体”,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性状填报为“乳液”) 。

2、产品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要求。如(1)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2)使用具体原料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中通用名的,配方中不含该类原料。(3)使用虚假、夸大或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命名的(如通用名为“全能”、“抗敏”;商标名为“植物医生”或宣称产品不具备的功效)。(4)产品名称属性名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如产品实际属性为膏霜乳,属性名为“油”;实际属性为膏霜乳,属性名为“啫喱”)。

3、未正确填报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如(1)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和后缀分类填写有误 (如将面膜中“面”填写到属性名中)。(2)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的具体含义,或说明的具体含义与其他模块中相关信息不一致(如未说明商标名或部分通用名的具体含义;命名依据中通用名原料的功效说明与配方中该原料的使用目的不一致;命名依据中对产品功效的说明与标签标注的功效宣称不相符)。

4、其他问题情形。如(1)注销后以原产品名称重新备案的,未按要求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2)未按要求上传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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