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根据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医药企业经营现状,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制定了《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物流仓库监管制度》,对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优化了营商环境。一是规范药品直调行为。明确了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才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消除了前期药品批发企业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因无其他限定条件而导致存在的监管风险;二是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本省设立或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委托生产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并可协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仓库,解决了前期药品经营企业需单独设立仓库,不能与生产企业共用仓库的问题;三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法人主体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本省具备现代化物流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不保留自有仓库。解决了前期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保留自有仓库,且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可以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问题。这些做法有效整合了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盘活了闲置药品仓库,减轻了企业经营成本,激发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促进我省药品物流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