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全域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唯一标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海南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全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