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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2盒过期药,被罚10万元

来源:发布时间:2020-09-07 16:05

药店销售2盒过期药,被罚10万元

 

2020年5月19日,杭州市X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其在杭州X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已超过有效期,现在其正在现场,要求相关部门现场处置。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经查,投诉人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8点14分,因小孩发热,在该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批号:161127,有效期:2019/10,规格:5gx10袋)及退热贴,共通过微信付款75.8元,回家后发现药品已过期。当班营业员陈XX承认在销售该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的时候未核对批号,未给小票,也未按规定对咳嗽发烧药的购买人信息进行登记并网上录入,在日常养护的过程中也未发现该盒药品超过有效期。

现场,执法人员对其他药品进行了严格检查,发现1瓶益母草膏(批号:180405,有效期:2020年3月)也已超过有效期,仍陈列在货架上,近期的养护记录中也没有该批号的药品。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零售价是39.8元/盒,益母草膏零售价是18元/瓶,故违法所得为39.8元,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7.8元。

杭州市X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药店在案发后与投诉人当场达成和解,调查工作也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杭州市X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膏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9.8元;

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00000元。

这是杭州市X区市场监管局第一件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处罚的销售过期药品案件。按照原法,此类行为顶格处罚款173.4元,而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最轻罚款10万元。这一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最严厉处罚的精神。

 

为避免销售使用过期药品,请务必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树立守法责任意识,对新法要有敬畏之心;二是要重视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要真做而不虚做;三是在销售的最后一道关口仔细查对给付药品的批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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