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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

来源:发布时间:2020-05-20 1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

第十章 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以开发公务员的潜力,改善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培训是公务员素质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历来重视对干部的培训,根据我国干部培训的经验,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注重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是新录用人员拟任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目的是要使这些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其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任职作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培训,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各机关将新录用的公务员集中起来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或者将其送专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二是工作实习,让新录用公务员在有经验的公务员的业务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从工作实习中学到知识,了解程序。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二、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公务员准备晋升的领导职务或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完全取决于专项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使受培训的公务员具备拟从事的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比如,在进行经济普查时,各地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都抽调大量的公务员参加到经济普查工作中来。但是被抽调的公务员对普查工作的调查方法、普查数据处理的特殊要求并不熟悉,因此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培训合格者方能参加经济普查。

        四、更新知识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根据各公务员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强调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达到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单独提出了要求,原因在于当代科技发展迅速,各领域的新技术在不断涌现,只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才能为机关的决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是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选拔的,能够担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作为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的公务员。因为后备领导人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因此,本法将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单列一款。
        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要有计划性,即后备领导人员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根据培养方向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从培训的内容来看,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提高他们的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理论、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选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组织对我国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等。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管理的规定。

        一、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将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防止公务员主管部门把组织培训当作临时工作,想抓就抓,想放就放。

        二、培训的时间要求

        关于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每5年或者每届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领导成员之外的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在审议修改中,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将其改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时间。根据现行公务员培训的做法,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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