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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热点问答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30 11:13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对中专学历报考者有哪些过渡政策或措施?

答:为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修订印发的《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中专学历(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报考人员,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四、报考条件中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如何界定?

答: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五、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答: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界定,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考试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如何报名参加考试?

答: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发布的有关考务文件(一般安排在每年7-8月)。请考生密切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相关通知,掌握考试报名政策、程序和要求。

八、什么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019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了解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范围、需要承诺事项、怎么签署《报考承诺书》、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如何报名等相关政策。

九、考试时间如何安排?

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十月。具体考试时间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年度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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