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6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兦他污染源佝持规定的距离;(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缌保持清;(六9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皌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ᅨ㐁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岦等特殊要求,䰉得将食品与┉毒め有害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庄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め餐具;(十)使用的洗涤剂㐁消毒剂应当審为体安全、无害;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亦或者从庋食品添加剂新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哅种生产活动皤单位或耥亾人(庖嵓咑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ဂ国务院卫生行政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廄织对相即产品的守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呁安全要求盄,依法决定准予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暄,决定不予ꮸ可并书面꯴明理由。 ြ/DIV>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养䪧品应当符合我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〢
进口的食哃庄当经出入墇检验检疫机构检颌倈格吮,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证明放行。
&nbsѰ;第六十三条 进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栏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哀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䀧评켰杘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箬四十四条的觀定作出是否凖予许勯的决定缎并及时制定相纔的食哃安全国家标准。&nbsP;ြ/DIV>
第八十五条 追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惕形之一瞄,由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遌责刦工,没收违法所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