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02 16:22 分享到:
1.本单位根据《送样检验受理单》中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项目及服务条款提供检测服务,按约定方式发送检测报告、处置检测完毕的样品。
2.本单位采用检测前收费的方式进行结算。完成检测报告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受理并委托方付清费用之日起12天(特殊产品除外)内,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3.如果委托方指定检测方法,则具体检测方法的适用与否及其责任、后果概由委托方负责;如果检测方法由本单位确定,则本单位将根据样品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
4.委托方应预先告知本单位任何与委托服务(含送检样品和现场检测的指定现场)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辐射、有毒、有害、含有环境污染物或存在爆炸性等元素或物质等,否则,委托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需分包检验项目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在《送样检验受理单》中注明,分包检测机构应为经本单位审核的具备相应测试条件和资质能力的机构,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6.本单位仅对来样负责,与样品相关的信息均由委托方提供,本单位不负责确认。
7.检测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和结论仅适用于委托方所送检测样品,检测结果的使用及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检测报告封面无资质认定标志,则提供的数据和结果不具有证明作用,使用的各方应慎重使用有关数据。
8.报告出具前,《送样检验受理单》中相关内容的更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委托方经办人确认,经本单位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后予以更改。
9.本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为中文文本。如委托方要求报告格式为英文或中英文时,委托方应提供委托方名称、地址、样品信息等有关内容的英文释文。中英文文本发生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英文报告收费标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10.本单位的检测报告为壹式壹份。由于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检测报告更改的,本单位加收更改工本费¥100.00元/每份报告。
11.快递邮寄默认为EMS邮政速递,默认地址为委托单位地址,报告快递费(¥30.00元)。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邮寄地址有特殊要求,请正确填写。因委托方提供的电话、地址等信息错误导致报告未按时送达,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2.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双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所有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单位的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未加盖“检验专用章”和“骑缝章”无效;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必要时为主检、审批人)签字无效;私自涂改和变造报告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14.检测报告凭《送样检验受理单》(客户联)领取,委托方应妥善保管。如客户联不慎遗失,报告领取人可持委托方相关证明材料或介绍信或委托书或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15.因灾害、事故、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样品损失或遗失,致使检测服务延期或终止,本单位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委托方取消或暂停服务而无需承担违约等相应责任。
16.本单位规定检毕样品/复检备样的留存期为自报告签收之日起15天,节假日顺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特殊事项另行协商。超过留存期10天的样品,本单位不负保管责任。如委托方要求提前取回检毕样品/复检备样的,应在办理退样手续时写明“对本次检验结果无异议”字样。本单位对退还的已开封样品的安全质量不负责任。
17.委托方自收到报告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报告结果。如委托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复验要求时,本单位仅限对原检毕样品/复检备样按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复验。复检/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对下列情形,本单位不予受理复检/复验:(1)原检毕样品/备样已退还;(2)原检毕样品/备样无法保存;(3)原检毕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验;(4)原检毕样品已用完;(5)原检毕样品/备样其待测组分不稳定(如水分、微生物等)不具备可重复性试验条件;(6)原检毕样品/备样超过保质限;(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行业习惯不应受理的情形;(8)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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