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政策法规 --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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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日期:2013-06-02 16:38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3-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4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热线:0898-67209998、0898-65332356

单位地址:海口市蓝天路46号质检大楼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省产品质量检验所

邮编:5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