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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局明确市民购买10类药品须凭借处方 药店不得售麻醉药品等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8 10:23 【字体: 小   中   大

   海口市局622日召开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经营监管工作会议,会上明确各药品零售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将被顶格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海口市民必须凭借处方购买以下10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同时,药店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此外,考虑到市民的特殊用药需求,患慢性病的市民可凭病历本中用药遗嘱适量购买处方药品,若有急症、急救、紧急用药的需求市民,可限量购买2剂量的处方药。 

  根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顾客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并需要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海口市局将对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市内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销售处方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并在药店显著位置张贴《海南省药店经营十不准》。海口市局将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进行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顶格处罚;对第二次发现的药店,责令停业37天进行整顿,并处以20000元顶格处罚;第三次发现的药店,将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海口局还将通过专项整治以及明察暗访的形式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1”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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