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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23-07-18 16:07 来源:

各市、县、 自治县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 系列国家标准,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13日


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 — 2035年)》和《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的 实 施 意 见 》 ,  推 广 实 施 《 专 利 导 航 指 南 》(GB/T39551-2020 ) 系列国家标准,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指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和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导航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导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优进劣出、动态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五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导航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导航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导航基地,并配合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做好导航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重点面向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深海科技、航天技术等特色优势产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专利密集型产业群,构建起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专利导航服务发展的有效模式。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八条 导航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具有实施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航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在8人以上。其中,具备3年以上

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扎实的产业服务基础。服务产业符合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必要的数据资源。具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 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中国专利数据库,具有专门的专利分析导航工具,具有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国内外产业、科技、教育、经济、政策、标准等信息资源。

(五)基础保障。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地保障。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不定期组织导航基地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可直接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择优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由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为导航基地。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导航基地名单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申报方。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文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 “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并推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导航基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和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强化区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分析,助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利导航相关工作。

(二)开发专利导航数据和工具。结合专利导航应用场景,开发具备公益属性的专利导航数据产品和分析工具,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搭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 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

(三)发挥专利导航决策指引作用。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动对接政府及有关部门、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等创新发展需要,为 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技术攻关、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专利导航服务。

(四)加强专利导航宣传培训。面向重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等普及专利导航方法,面向全社会普及专利导航工作理念,宣贯《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五)做好专利导航成果宣传推广。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利导航工作简报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报告,向相关单位推送专利导航成果,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专利导航项目的成果共享和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 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能效和水平。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重点产业专家库,根据需要整合产业数据、技术信息、人才等多方资源,不断深化重点产业和技术发展态势研究,提升专利导航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加强人才、资金、服务等资源要素供给,推动导航基地高效运行,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有效应用,切实发挥导航基地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导航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 (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导航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项目实施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应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内容,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两个档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导航基地称号,继续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工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评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或在评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五)其他构成取消导航基地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3年9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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