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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03 10:00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局、旅文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版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为依法推进实施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工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版权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实施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工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四条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省内县级以上依法行使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职责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旅文、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领域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共享、异议处理、撤销认定和信用修复等工作,负责将列入、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

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实时将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推送给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托省级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列入和移出

第七条当事人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八条当事人因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由海南自贸港内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知识产权信用主体信息表》、生效的判决文书、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司法建议推送至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在认定知识产权信用主体有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15个工作日内,将《知识产权信用主体信息表》和相关认定文书、以及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议等推送至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在作出相关判决、行政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将《知识产权信用主体信息表》、判决或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议等推送至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按规定报批审定后,作出是否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相关工作应该在收到推送信息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认定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由该系统将相关数据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企业信用平台。

第十当事人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十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司法判决被撤销,或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十当事人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年,符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出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向作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向作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移出知识产权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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