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一)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用电客户,实行阶段性电费优惠政策,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所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商住混合物业小区等转供电主体,应切实将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工商业终端用户,在向工商业终端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2.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3.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缓解用户交费压力
减轻中小企业和旅游企业缴交电费压力。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旅游企业可申请缓交电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为保障相关企业和民生正常用电,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用户实行“欠费不停电”举措,用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远程服务渠道进行缴费。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阶段性降价政策的解读宣传,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转供电主体和物业小区落实相关降价措施。供电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电价政策,确保降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电部门和转供电主体落实降电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降价政策执行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