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卫生部与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联合宣布:依据修订后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官方正式开启将“修订版在用物质清单”(Revised In Commerce List, R-ICL)中的合格化学物质分阶段过渡划入“国内物质清单”(Domestic Substances List, DSL)的法定程序。
8 月 12 日,首批符合条件的 R-ICL 物质已于正式完成审查并列入 DSL,共计 656 种。
首批物质的迁移标志着加拿大在化学品管理计划(Chemicals Management Plan, CMP)领域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加拿大对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等领域化学物质的健康与环境风险监管迈入全新阶段。
一、什么是 R-ICL?
R-ICL 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01 年。彼时,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案》(Food and Drugs Act,简称F&DA)监管的产品中使用的物质,正式被纳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 1999)的管辖范围,须遵守《新物质通报法规》(New Substances Notification Regulations, NSNR)的要求。
然而,在过渡期内,已有大量物质在加拿大市场流通,用于药品、兽药、化妆品、生物制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等 F&DA 监管体系中。这些物质既不属于可以纳入 DSL 的“现有物质”,也不属于 2001 年后须履行 NSN 通报义务的“新物质”。
为了妥善处理这批处于模糊监管地带的物质,加拿大卫生部于 2001 年启动了在用物质清单(In Commerce List,ICL)的建立工作。
2010 年,为了解决 ICL 中存在的重复、遗漏和化学标识符不准确等问题,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 ICL 修订计划,并于 2013 年正式推出 R-ICL。此后,R-ICL 持续更新修订,并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之后停止修订,成为一份静态名录。
二、R-ICL 的现状与展望:加拿大化学品管理的现代化修订
2023 年,《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更健康加拿大法案》(Bill S-5)对 CEPA 进行了修订,新增第 66.1 条,授权环境部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 R-ICL 物质直接添加至 DSL。
2026 年 8 月 12 日,依据这一新授权,首批 656 种 R-ICL 物质正式被添加至 DSL。这些物质均满足 CEPA 第 66.1(1) 条规定的三项标准:
列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提名截止后的静态 R-ICL 中; 未列入《关于移除无商业活动物质意向通知》的附表 1; 未受 CEPA 第 84(1)(a) 条条件约束。
再被添加至 DSL 后,这些物质即从 R-ICL 中移除,不再被视为 CEPA 下的"新物质"。
随着 R-ICL 物质逐步被纳入 DSL,这一运行了十余年的过渡性清单正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加拿大卫生部表示,R-ICL 上剩余的约 1,430 种物质将在完成审查后分阶段逐步添加至 DSL。
对于行业而言,R-ICL 物质一旦被添加至 DSL,将被正式认定为"现有物质",在使用范围上获得更大的灵活性。这也标志着加拿大在化学品管理方面从过渡安排向常态化、系统化监管的全面演进。
三、企业合规要求
R-ICL 清单的动态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成本与市场准入资格。根据物质当前所处的状态,企业的合规要求有着严格的区分:
情形一:物质目前仍留在 R-ICL 上
合规要求 A(仅用于F&DA产品):如果企业进口或制造该物质,且仅仅用于受 F&DA 监管的产品(如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暂不要求企业根据 NSNR 提交新物质申报。
合规要求 B(跨界用于非F&DA产品):如果企业计划将该 R-ICL 物质用于非 F&DA 管辖的领域(例如工业涂料、普通塑料助剂等),则该物质将被视为“新物质”。企业必须在生产或进口量超过 NSNR 规定的触发阈值之前,依法提交完整的新物质申报。
情形二:物质已成功转入 DSL(如本次的656种物质)
物质一旦划入 DSL,便彻底脱离 R-ICL,不再受 NSNR 的任何申报限制。无论企业将其用于 F&DA 产品或是其他工业用途,均无需再进行新物质申报,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合规壁垒。
情形三:物质被移出 R-ICL(且未进入DSL)
这些物质在加拿大境内被全面视为“新物质”。任何企业若试图重新进口或制造此类物质,必须严格履行 NSNR 的评估与申报义务。
四、写在最后
涉及 R-ICL 物质进口或制造的企业应及时查阅更新后的 R-ICL 跟踪表,确认相关物质是否已被添加至 DSL。
对于仍保留在 R-ICL 上的物质,若将其用于 F&DA 监管范围之外的用途,仍须履行 NSNR 通报义务。
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加拿大卫生部的后续更新,及时了解 R-ICL 物质分阶段纳入 DSL 的进程,并据此调整加拿大市场合规策略,避免因法规变更导致货物清关受阻或处罚。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