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某药品变更压片设备,设备设计和工作原理与变更前一致,且未涉及其他关联变更,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应归属为微小变更。申请人按照备案申报,但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依据。
(2)某药品变更混合设备同时引起部分工艺参数调整,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应归属为中等变更,但申请表【备案内容】未体现工艺参数变更的内容。
(3)未提供生产工艺信息表,或提供的生产工艺信息表内容不全,无法判断处方、工艺等的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度。
(4)提供的变更后生产工艺参数与该药品生产工艺信息表相关信息不一致,但申请人未对该部分生产工艺参数是否发生变更进行确认。
(5)某药品申请变更生产设备,申报资料显示同时发生了生产工艺参数变更,但申请人未对其变更情况进行确认,未结合关联变更提供相应的工艺验证资料。
(6)某无菌分装产品,对原粉桶的处理由“原粉桶喷杀孢子剂并熏蒸”变更为“用蘸注射用水的无尘抹布清洁至无肉眼可见异物并熏蒸”,减少了对原粉桶进行“喷杀孢子剂”处理步骤,但未提供该变更相应的研究验证及风险评估资料。
(7)某无菌产品,中间体内控标准较变更前有所放宽,但申请人未对该变更进行变更类别确认。
(8)提供的工艺验证资料显示,实际成品率与工艺验证方案中规定的成品率差别较大且超出其规定范围,未提供偏差分析,未对验证结果是否符合验证方案的要求等进行说明和评价。
(9)某除菌过滤工艺的无菌产品,涉及除菌过滤器的供应商变更,但未提供除菌过滤系统验证资料。
(10)某产品为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产品,涉及分装前暂存罐的变更,但未提供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资料。
(11)未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提供变更后产品批生产记录或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内容不全。
(12)在进行变更前后样品质量对比时,采用其他公司的产品而未按规定使用变更前样品进行对比,且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13)未提供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谱对比研究资料。
(14)某药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且发生了生产工艺变更,但未提供变更前后样品溶出曲线对比研究资料。
(15)某药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申请人进行了变更后样品与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对比,但仅在0.1N盐酸溶液中溶出曲线相似,在其他三种介质中溶出曲线差异较大。申请人未对研究结果进行说明,也未提供对比研究结论。
(16)稳定性考察指标不全面。如未考察颗粒剂的溶化性;未考察聚合物等。
(17)某药品内包材为半透性包装材料,但申请人未按照《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稳定性考察。
(18)在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时,变更前样品仅提供了总杂数据,未提供单杂的对比研究。
(19)某药品变更生产工艺,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申报时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试验资料,但申请人仅提供了1个月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
(20)变更前后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不一致。如变更前为“30℃±2℃,RH65%±5%”,变更后为“25℃±2℃,RH60%±5%”,未说明原因。
(21)稳定性对比用样品的信息不明确。如未提供研究用样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批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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