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未提供新增原料药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再)注册批件或登记信息、质量标准、出入厂检验报告等。
(2)原供应商原料药执行中国药典标准,新增供应商原料药执行注册标准(如YBH**),两种标准收载的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差异较大。申请人仅根据中国药典标准对变更前后的原料药进行了质量对比,未对不同标准的差异是否会对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的质量对比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3)原供应商原料药执行中国药典标准,新增供应商原料药执行注册标准(如YBH**),注册标准(如项目、限度等)明显高于药典标准,但申请人仅按照中国药典标准对新增供应商原料药进行入厂检验,检验项目不能涵盖其执行标准的全部内容。
(4)某原料药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有关物质检测方法并对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的杂质谱进行对比研究。
(5)申请人未对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粒度等)进行对比研究,且未提供相应的理由及依据。
(6)某原料药质量标准中收载杂质*,但申请人提供的该原料药内控标准中未对其进行控制,也未进行检测和对比研究,且未说明原因。
(7)新增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出现超鉴定限的新增杂质,不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8)某原料药质量标准中规定含量限度为“不得少于98.5%”,但新增供应商两批原料药入厂检验结果分别为101.9%和102.0%,不符合《中国药典》2025年版二部凡例的规定。
(9)新增供应商原料药内控标准中规定水分的限度为≤1.0%,但该原料药水分的检测结果为2.27%,不符合其内控标准的要求。
(10)拟新增供应商的原料药在CDE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状态为“I”。
(11)某制剂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申请人未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也未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前后制剂的有关物质进行对比研究。
(12)某药品有关物质检查方法为申请人新建立的方法,但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13)某药品为过评品种,质量和稳定性研究中原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制剂选用过评之前的批次,但申报一致性评价时其处方、工艺和内包材均有所变更,不能确定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制剂除原料药供应商不同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变更。
(14)某药品为过评品种,申请人对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进行了溶出曲线对比研究,但未计算f2因子(或计算不正确),无法判断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生产制剂的溶出曲线是否一致。
(15)某药品为过评品种,申请人对新增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样品与参比制剂或BE批样品的溶出曲线进行了对比,结果与参比制剂或BE批样品的溶出曲线不一致。
(16)某药品有2种内包材共计4个规格,申请人仅提供新增供应商原料药生产的1种内包材同规格的3批制剂的研究资料,未明确该次变更所涉及的内包材及规格情况,也未提供其他规格和内包材产品的研究资料或选择性研究的依据。
(17)未提供新旧供应商原料药生产制剂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
(18)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不全面。如未对有关物质进行考察,或仅在一个时间点考察;未对不溶性微粒和无菌进行考察等。
(19)某药品申报时仅提供了新增供应商原料药生产制剂的1个月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未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提供至少3~6个月的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
(20)某药品申报时仅提供了1批采用新增供应商原料药生产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不符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应为3批的要求,且未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对比。
(21)图谱提供不完整。如未提供原料药质量对比有关物质色谱图;未提供质量和稳定性对比中原供应商原料药生产制剂的有关物质色谱图;未提供制剂稳定性试验中含量的HPLC图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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