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未提供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质量标准、包材登记情况、出入厂检验报告等。
(2)未提供变更前后包材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资料,如:水蒸气透过量、氧气透过量等。
(3)拟变更包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的登记状态为“I”。
(4)某药品申请在玻璃瓶内增加干燥剂、衬纸等,但未提供干燥剂、衬纸等相应的质量标准及登记(或批准)信息。
(5)未提供拟变更产品的质量标准,无法对变更相关的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项目是否全面进行评价。
(6)未提供变更后包装形式的商业化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资料;或者工艺验证非商业化生产规模,且未提供充足的评估依据。
(7)稳定性研究用样品不是商业化生产规模的产品,仅在已批准的包装形式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包材/新包装规格生产少量满足稳定性研究用样品数量的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未提供充足的评估依据。
(8)变更注射剂包材供应商,未对变更前后粒料组成进行对比分析,未提供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9)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不完整,如:未进行提取试验或者稳定性考察期间的迁移试验,未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等。
(10)变更注射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形状,但未提供密封性验证资料。
(11)变更注射剂包装容器供应商、尺寸、形状,变更后产品稳定性考察过程中不溶性微粒增长趋势较变更前明显,未结合包材相容性试验结果进行合理分析。
(12)变更冻干粉针剂西林瓶尺寸/形状,但未对可能发生的关联变更做出说明及评估(如:是否关联到冻干工艺参数等的变更)。
(13)某粉针剂西林瓶尺寸拟从10ml变更为7ml。根据其说明书用法用量,该药品临床使用时需将10ml氯化钠注射液加入到西林瓶中用于溶解药物。变更后瓶子容量与说明书用法用量不匹配。
(14)某药品拟去除对药品提供额外保护作用的包材(如干燥剂等),但稳定性考察过程中发现有关物质较去除前有增加趋势,对保障药品质量不利。
(15)变更后样品出现超鉴定限的新增杂质,不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16)未提供变更前后样品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不符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
(17)质量研究中检测项目不全,或部分检测项目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检测方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等)。
(18)拟变更产品的质量标准较低,申请人未按现行技术要求进行研究。如: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测项,申请人在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中未增加有关物质的研究且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9)变更前后样品稳定性考察指标不全,如缺少有关物质、溶出度等。
(20)某化药胶囊剂,变更每板胶囊的粒数,按《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属于微小变更,无需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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