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中药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答:对于无菌制剂(包括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等),按照中药及化学药品相应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均属于重大变更,申请人应参照对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相应的研究。
对于液体/半固体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除外)、无菌和/或液体原料药,建议申请人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非无菌固体制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酌情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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