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申请人为受托生产企业,不是本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2)某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中硼硅玻璃安瓿和聚丙烯安瓿两种形式,但仅提供了中硼硅玻璃安瓿包装样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且备案表第20项备案内容中未明确变更哪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
(3)某药品变更有效期申请涉及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但未提供修订后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或修订说明。
(4)未提供长期稳定性考察用样品的批量等信息。
(5)稳定性研究用样品的批量为16万粒/批,与批件中50万粒/批不同,未说明稳定性研究用三批样品的处方工艺与CDE最终批准的处方工艺是否一致,也未说明批量变更情况。
(6)未提供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无法对稳定性考察项目是否全面进行评价。
(7)稳定性研究期间申报品种质量标准发生过修订,但未提供检验方法的变化情况以及稳定性数据的桥接情况。
(8)未提供稳定性考察的试验条件。
(9)稳定性考察项目不全。质量标准中对某些指标进行了控制,如溶液澄清度和颜色、基因毒杂质、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晶型等,但长期稳定性试验未进行考察。
(10)稳定性试验方案规定在长期第12、24、36个月进行全检,但长期12个月稳定性试验时未对无菌、热原等项目进行检测,也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1)某药品质量标准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申请人未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并在稳定性试验过程中进行考察,也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2)某药品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控制杂质I、II、III、IV,但实际检测的图谱中则为杂质I、A、B、C,申请人未对杂质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
(13)某药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申请有效期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提供了申报品种与BE批样品溶出曲线,但未说明对比研究结论。
(14)长期稳定性考察第18个月数据中3批样品中的杂质D均超出限度要求,不支持该产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15)长期稳定性考察中1批样品的已知杂质A超过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部分杂质的检测结果忽高忽低但未进行原因分析。
(16)长期稳定性考察第24个月有关物质检测图谱中显示进样量为10µl,与标准规定的进样量20µl不一致。
(17)稳定性考察期间有关物质检测中杂质IV的计算结果与对应图谱不一致,出现计算错误。
(18)未提供申报品种长期稳定性考察的相关图谱或提供的稳定性考察图谱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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