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某申请涉及10个品种变更生产场地,其中化药品种8个,中药品种2个。申报资料中仅选取1个中药品种为代表品种进行研究申报,未对其是否具有代表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某申请涉及10个片剂品种,其中包含肠溶片和缓释片等特殊剂型品种。申请人以普通片剂为代表性品种进行研究申报,未对其代表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3)某原料药变更生产场地,同时发生了可能显著影响原料药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现有资料不能充分证明为中等变更。
(4)某药品变更场地的同时发生了生产工艺参数的变更,但未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资料,无法评价其变更类别。
(5)申请人未对变更生产场地前后的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生产设备、中间体控制、成品质量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
(6)某无菌工艺产品变更生产场地,但申请人未提供新生产场地的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除菌过滤系统验证资料。
(7)未提供变更后样品的批生产记录或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内容不全。
(8)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生产地址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
(9)申报资料中关键信息前后不一致,如处方、产品批号等。
(10)申请人未对变更生产场地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及稳定性对比研究。
(11)新生产场地某产品中间体内控标准较原生产场地有所放宽(如:可见异物),但申请人未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该变更的类别确认。
(12)本申请涉及品种属于化学药品,但申请人未进行有关物质和杂质谱的对比研究,且未说明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13)申报资料中未明确质量研究、样品检验和稳定性研究用样品的具体信息(如批号、批量等)。
(14)申请人采用国内市售产品进行质量对比和稳定性对比,但剂型不一致,且未说明选择其作为对照药品的理由和依据。
(15)新生产场地3批样品的含量小于100%,溶出度大于110%,但申请人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6)未明确旧生产场地药品稳定性考察条件,无法判定场地变更前后是否采用相同条件进行考察。
(17)稳定性试验方案规定在长期3个月进行无菌、细菌内毒素的考察,但相应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中未见其检测结果。
(18)某药品为无菌原料药,稳定性试验中未考察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等项目,不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19)新旧场地长期稳定性考察条件不一致:变更前为“30℃±2℃,RH65%±5%”,变更后为“25℃±2℃,RH60%±5%”,未说明原因。
(20)申请人提供的稳定性数据与对应图谱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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