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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是否需要省药检所报告?

2025-09-16 15:56 来源: 【字体:  


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变更复杂程度和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变更情形较复杂或风险较高,应进行至少3批工艺验证,并提供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未明确要求需省局抽样或企业送样的,可以提供省所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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