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分类编码与其他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答:(1)作用部位与其他备案内容不一致: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面部及颈部”,作用部位只勾选了“05面部”,未在作用部位分类编码中增加“03躯干部位”。
(2)产品剂型与其他备案内容不一致:产品配方填报使用了推进剂丙烷、丁烷,产品剂型勾选了“喷雾剂”,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的规定:“喷雾剂”不含推进剂,“气雾剂”含推进剂,故产品剂型应勾选“气雾剂”。
(3)使用人群与其他备案内容不一致:产品使用人群为“儿童”,产品标签宣称“婴幼儿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录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的规定:“婴幼儿”是0-3周岁(含3周岁),“儿童”是3-12周岁(含12周岁),两者的使用人群不一致。
问题2:“减少黑头的发生”是否属于“清洁”功效?
答: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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