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十一期)
——产品标签专题
问题1:进口化妆品提交产品标签样稿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若无说明书,建议上传相关说明。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问题2:备案多规格产品,是否必须上传所有规格的销售包装图片?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但建议在备案系统销售包装说明处注明: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问题3: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答:1.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2.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
3.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4.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5.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6.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7.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8.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9.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10.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11.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法规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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