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对微生物学指标限值如何规定?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的“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应≤500,其他化妆品的“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应≤1000;
2.“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的限值应≤100;
3.“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g或/ml)”的限值应为不得检出。
错误案例:某化妆品的作用部位为眼部,菌落总数限值设置为≤1000CFU/g,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正确:作用部位为眼部的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应设置为≤500CFU/g。

问题2:对于最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的化妆品,应如何进行检验?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化妆品(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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